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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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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林农业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组织,受学校委托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学校学术工作发展的需要,设立学校和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并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相应职能部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就相关学术工作提出建议、评议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高,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经验与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成员不低于15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不低于7人(单数),原则上至少有1名青年教师。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应考虑委员学科专业或学术方向的均衡性。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采取学院推荐、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增设由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的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时,需由校长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原则上委员年龄需满足届期年限,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则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士或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除外)。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学术分委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发布,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院学术分委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解除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其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责任与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按相应的办法进行增补。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院的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勒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撇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为本单位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学术权力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二)审议本单位学术队伍建设计划、人才引进方案等;评定、推荐本单位教职工职称评审、各级各类人才荣誉称号推荐人选;负责学术带头人选拔等;

(三)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产业、国际交流等学术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五)讨论研究本单位其它有关的学术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校内各学术事项,提出决策、审议、评定和建议的专业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学校发布实施;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本单位各学术事项,提出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专业意见,根据情况分别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作为决策依据。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结论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可邀请相关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就讨论的学术事项表达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 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组织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发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2023年11月1日召开了第八届学术委员会第次工作会议审议、表决2022年学术专著类科研成果。

2024年4月30日召开了第八届学术委员会第次工作会议审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和学校第八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调整事宜;审议学科带头人遴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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