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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 )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条 教代会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学校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条件
(一)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以被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水平;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参与学校的各项改革,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工作积极,顾全大局,不谋私利,成绩显著;
(四)热爱和支持教代会、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大多数教职工拥护和信任。
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为百分之十左右。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科研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不同比例选举代表,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决定。
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照分工会组成代表组,由代表推选出组长。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和代表组组长实施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及退职、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可由选举单位进行补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组活动,原单位不再补选;
(二)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三)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代表组讨论,取消其教代会代表资格,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其教代会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定期召开换届会。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汇报,审议大会议程和日程;
(二)按照大会日程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领导大会工作;
(三)组织大会期间的讨论,了解掌握各代表组的活动情况;
(四)组织选举产生新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
第十九条 提案的范围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内容,均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提案;
(二)有关本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行政事务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提案;
(三)有关本校长远规划和改革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提案;
(四)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提案。
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或不适合在教代会上提出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吉林农业大学章程》的;
(二)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问题的;
(三)未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纯属个人具体问题的。
第二十条 提案的提出
(一)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提案审查组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审查组,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二)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要弄清事实,以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
(三)提案用纸由大会提案审查组统一印发,书写提案时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审查处理
(一)提案审查组应在会议期间完成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三)所有办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提案,要列出计划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提案,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提案经有关部门处理、答复后,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审查组,由提案审查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案人,并对提案立卷归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执行大会主席团的任务,不另设常设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与教代会同时召开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校工会委员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六)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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