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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农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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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吉林农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农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吉林农业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及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定位,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可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可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  学校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自主设置学科目录以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为准,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而形成的学科称为二级交叉学科。

第二章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  各一级学科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

第六条  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七条  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报告、简况表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报送至学科建设处;

(二)学科建设处组织专家对拟增设的目录内二级学科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相关学科;

(三)通过论证的学科,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同行专家(博士授权学科应为博士生导师,硕士授权学科应为博士或硕士生导师)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专家评议意见表纸质版报送至学科建设处;

(四)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第八条  各一级学科应根据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及时申请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学科建设处。学科建设处负责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三章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十条  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进行论证),论证报告、简况表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报送至学科建设处;

(二)学科建设处组织专家对拟增设的目录外二级学科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相关学科;

(三)通过论证的学科,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并于每年的9月15日之前,将专家评议意见表扫描图片及纸质版、备案表报送至学科建设处;

  (四)学科建设处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五)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六)每年12月31日前,学科建设处通过“信息平台”,将本年度设置与调整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备案表报教育部学位办备案,并在“信息平台”中填报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名单。

第十一条  各一级学科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学科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及时申请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学科建设处。学科建设处负责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十三条  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的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四章  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十四条  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第十五条  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学校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学校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  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按照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十八条  各一级学科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及时申请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二级交叉学科,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学科建设处。学科建设处负责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五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  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交由学科建设处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二级交叉学科,纳入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名称,不得与目录内学科的名称相同。

第二十三条  学科建设处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学科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对于连续三年没有招生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学科建设处将按相关程序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做出调整(包括更名和撤销)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一级学科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论证、调研等具体工作,形成论证方案、专家意见表、简况表、备案表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相关材料的初审和上报。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处负责政策咨询、提出设置意见、各种材料的汇总与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处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学校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科发展实际进行审核,作出增设、更名及撤销等相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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