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吉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被授予学位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第三条 学士学位只授予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要求,其中,工学类学生在1.9及其以上,农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类学生在2.0及其以上,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类学生在2.1及其以上者。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并坚持错误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无明显改正者;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其中,工学类学生在1.9以下,农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类学生在2.0以下,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类学生在2.1以下者。
(四)因为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一次的学生(考试作弊者除外),受处分以后至毕业前表现优秀,无违纪,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并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书和材料,经学院审核通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学习、文艺、体育等方面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毕业前综合成绩(包括考试成绩和考评成绩)平均分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前15%(含15%)者。
(三)有道德模范等先进事迹并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者。
(四)到部队参军者。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
第七条 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形成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告,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建议报告经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学校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吉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