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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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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术不端行为范畴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伪造注释: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5、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6、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7、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8、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9、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三、调查和处理原则

第三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遵循的原则为:

1、尊重事实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客观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2、依法取证的原则。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明辨是非,规范程序。

3、公正透明的原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当事人,视情节进行警示和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四、受理程序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程序为:

1、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是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2、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组织调查,是否实施调查,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3、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等,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信息来源,调查结果,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

5、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认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做处理决定。

6、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存档。

五、处理办法

第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条  对我校的各类学生(含已毕业的),其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时,除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含取消已授予的学位),同时,其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农业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吉林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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