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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学术规范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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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意见

吉农大字〔2019〕169号

根据《吉林农业大学综合改革方案》要求,着力推动我校学科建设和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工作,有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协调发展理念,按照“学科引领、资源优化、重点突出、精干高效、带动整体”的原则,加强优势集成与交叉融合,鼓励跨学科和跨学院组建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培养、引进、造就领军人才,为我校科研持续、稳定创新打下坚实基础,为国家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建设目标

建成以年轻科研骨干为主体,科研方向明确,专业优势互补,紧密成“团”,且有较强科研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科研创新团队20个以上。每个团队不超过10人,由1名首席专家、5-9名团队成员组成。科研技创新团队分两类:一是成型团队(我校各学科现有研究领域的领军人才和中坚力量,在省内或国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突出的科技成就);二是新组建团队(为适应国家及省科技发展和学校学科建设需要而组建的科研项目团队和技术服务团队)。

三、建设任务

1.充分利用现有科研平台条件,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争取更多的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

2.以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为目标,着眼于提升团队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以承担各类科技项目为载体,培养和造就在省内(国内)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科研创新团队。

3.按照吉林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科技的现实需求,结合我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利用我校科研创新团队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集中展示我校科技创新成果,彰显我校服务“三农”的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4.以更加开放的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全方位利用科技资源,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倡导“求真、务实、团结、奉献”的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活力。

四、申请条件

1.科研创新团队的申请条件

1)拥有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或国家有关计划项目,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2)具有一定数量、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发人员构成;有一定的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能独立承担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拥有一定量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对我校重点学科及新兴特色学科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

4)适应国家(省)科技发展需求,产学研结合较好,有国内外科研联合的基础和条件。

5)有一定研发经费和研发平台条件,能够为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2.“首席专家”的选聘条件

1)学术水平高,被国(省)内同行认可;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政治可靠,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2)具有正高级职称,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研发能力和科研成果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及对外交流能力,对本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能够带领本团队进入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具有宽阔的胸怀和较强凝聚力,能够指导、培养团队的青年科技人才健康快速成长。

五、组建程序和时间

1.科研创新团队的组织和建设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由各院级单位广泛发动广大科教人员踊跃参与。

2.经科研创新团队申报、学院初步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初审,学校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为学校科研创新团队。

3.各院级单位组建科研创新团队的时间为2019年10月。

六、本意见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的

指导意见

吉农大字〔2019〕17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础研究工作,转变科研发展方式,促进内涵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吉林农业大学综合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吉林省《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决策部署和《吉林农业大学综合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明确基础研究在我校科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基于我校的学科优势,发展具有吉林农业大学大学特色的基础研究,提升科研原始创新能力。

(二)总体目标

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建设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平台,构筑科技核心竞争力;巩固优势研发领域的全国优势地位,提升具有地方特色领域的研发水平,争取在解决国家和吉林省重大需求和科学发展前沿领域中的重要科学问题取得突破;探索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形成鼓励基础研究的科研文化,显著提升基础研究水平。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

(一)坚持双力驱动,加大基础研究的资金投入

基础研究的发展动力来源于科学自身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双力驱动。发展基础研究既要鼓励自由探索,更要高度重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坚持服务国家重大需求。通过吉林农业大学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等的经费支持,引导探索性研究及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发挥基础研究核心关键作用。

(二)加强顶层设计,提升基础研究的质量内涵

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瞄准若干战略性前沿领域,积极对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发挥特色优势,加强顶层设计,作好战略规划,开展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前瞻性基础研究。稳步发展基础学科,重视学科交叉,培育新兴学科,形成优势学科集群,不断调整和优化我校学科布局。深入推进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理工农医等各学科交叉融合,凝炼科学问题,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以及国际(地区)合作研究与交流项目等方面的竞争力。稳步扩展基础研究规模,形成特色品质,提升内涵水平。

(三)引进培养并重,打造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

人才队伍建设是基础研究的关键,从学校层面建立科研、人事、研究生管理部门以及学院的协同联动、互动机制,建立完善基础研究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体系,创造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成长的科研环境。进一步扩大专任教师师资队伍,尤其是要引进优秀的青年教师,在引人进人上各学院要把好关,注意引进在学期参与过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和基金工作的博士毕业生,为以后科研奠定良好的基础,重视学科发展布局,科学引进优秀人才。逐步培养一批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形成一支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规模适度的高水平基础研究队伍。

(四)发展科研平台,形成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基地

以凝炼科学问题、形成特色优势、突显创新能力为目标,巩固和发展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通过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促进学科全面发展;以强调特色、学科融合、整合优势、合理布局为指导,发展和提升科研平台质量,发挥集群效应,形成高水平基础研究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高地。

(五)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基础研究国际化

加强对外交流,通过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搭建国际合作研究平台、培养留学生等形式,加快基础研究的国际化进程。鼓励教师在优势研究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交流,积极参加有影响力的国际学术组织及活动,提升研究水平和国际学术影响力;通过举办高水平、有影响的国际系列会议,吸引更多国外高水平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三、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优化体制机制,加强院级单位二级管理

充分发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院级单位的作用,加强院级单位的二级管理职能,形成一体化高效协同的科研管理队伍。着力推进科研管理重心下移,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 好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带动和合理使用各类科技资源,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动员和申报工作并邀请同行专家把关提高申报书质量。

(二)完善评价体系,加大科研奖励力度

结合学校综合改革,针对基础研究的特点,通过引进人才、团队考核、职称考核等形式,制定科学完善、灵活多样的学术评价体系。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注重科研产出。进一步优化科研奖励政策,对基础研究工作适当倾斜,完善科技论文的分层评价体系,鼓励合作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鼓励院级单位制定相应的科研奖励和考核政策。

(三)营造科研文化,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大力加强科普工作和基础研究成果宣传,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提升神农大讲堂的影响力,发挥其在营造宽松学术环境、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启迪创新思想的作用,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政策环境和学术氛围。

四、本意见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吉农大字〔2021〕1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学校师生员工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师生员工)。学校各单位指学校各院级单位、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独立设置科研平台、教学科研辅助机构等单位;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实习人员、进修人员,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等人员,以及退休、调离工作等离开学校三年之内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及冠名权(包括学校注册商标、校名、校徽、校标、域名等标识和各种服务标记);

(三)植物新品种权;

(四)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六)地理标志权;

(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和所有权,包括在研产品配方、未定型产品、研究资料和材料(实验记录、实验材料及其它相关的资料)等其他未申请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相关知识产权;

(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以上知识产权均属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拥有专用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学校校徽、校标;

(三)学校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

(四)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等。

第五条 学校名称、校标,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他服务性标记,包括但不限于“吉林农业大学”、“吉林农大”、“吉农大”、“吉农”、“JiLi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JLAU”以及学校校徽、校标等,均为学校无形资产。以学校无形资产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必须经过学校授权。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属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申请权属于学校,被依法授予后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上述“执行学校任务”是指:

(一)师生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

在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合同(协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二)师生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或名义获得的,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三)退休、辞职及调离等人员在离开岗位后3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上述“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上述物质技术条件等。

第七条 退休、辞职及调离等人员,在离开岗位后 3 年内培育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植物新品种,其品种权属于学校。

第八条 学校向国内外其他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学习、访问、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等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而在国内外其他单位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未签协议的,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九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未签协议的,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均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二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拥有。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管理全校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和国有资产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科技管理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学院、档案馆、科技推广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使用知识产权负具体责任。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开展全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科技管理处。

第十五条 根据知识产权类别对应学校相关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确定各类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注册商标、校名、校徽、校标、域名等标识和各种服务标记组织及管理;

科技管理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品种权等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组织及管理;

科技管理处、科技推广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组织及管理;

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新进或调离人员知识产权的组织学习;

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知识产权的组织学习;

档案馆负责相关档案管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 为了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纠纷,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应进行查新检索。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前不应进行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对不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单位归档。

第十九条 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师生员工,在离开学校前,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数据、实验设备、产品、种子、基因、菌株、新方法和新工艺、图纸、设计方案、影像资料等交所在单位归档,不得擅自带走、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 学校派出人员(包括访问、进修、留学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师生员工),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无偿授权和转让对方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凡申请非职务知识产权,进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等,必须由完成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及调离人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不得利用学校名义进行推广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其持有或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使用前或作为出资、入股时,必须执行《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经学校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签订相应的合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知识产权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鼓励依法依规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将职务知识产权作为学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科研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师生员工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泄漏学校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窃取、篡改、侵占或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学校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侵害学校知识产权,学校有权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学校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吉农大字〔2021〕15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林农业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组织,受学校委托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学校学术工作发展的需要,设立学校和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并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相应职能部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就相关学术工作提出建议、评议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三章 组成规则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术水平高,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经验与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成员不低于15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人数般为不低于7人(单数),原则上至少有1名青年教师。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应考虑委员学科专业或学术方向的均衡性。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采取学院推荐、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并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增设由校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的名誉主任、顾问、特邀委员时,需由校长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原则上委员年龄需满足届期年限,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则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士或现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除外)。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学术分委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发布,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院学术分委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解除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其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责任与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按相应的办法进行增补。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院的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勒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撇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为本单位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学术权力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二)审议本单位学术队伍建设计划、人才引进方案等评定、推荐本单位教职工职称评审、各级各类人才荣誉称号推荐人选负责学术带头人选拔等

(三)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产业、国际交流等学术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五)讨论研究本单位其它有关的学术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校内各学术事项,提出决策、审议、评定和建议的专业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学校发布实施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本单位各学术事项,提出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专业意见,根据情况分别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作为决策依据。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会议结论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可邀请相关校内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就讨论的学术事项表达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 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组织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发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农业大学科研重要事项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重要事项变更的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科研重要事项变更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主持人、项目组研究成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完成时间等内容的变更。

第三条 科研重要事项变更原则科研各类重要事项原则上应按合同书或任务书执行,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按变更有关流程办理。项目主持人、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预算总额及合作单位间预算金额无极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第四条 科研重要事项变更流程

1、主持人申请。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科研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提出变更申请。

2、院级单位审核。院级单位科研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对项目主持人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核实。

3、学校审批报批。学校有批准变更权限的,学校审批后按变更后内容执行;学校无批准权限的,须提交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以上变更未经学校和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前,项目应按照原计划进行,项目组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大学科研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主持人


项目来源


合同编号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变更内容


变更事由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院级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学校管理部门

意见

科技管理处负责人(签字)

(公章)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公章)

   

学校意见

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签字)

   

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签字)

   

注:此表可另加附页,一式三份,项目主持人、院级单位、科技管理处各存一份;如变更调整经费预算,学校管理部门意见需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另交计划财务处存档一份。



吉林农业大学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吉农大字〔2009〕10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术不端行为范畴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3.伪造注释: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4.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5.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6.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7.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8.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9.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三、调查和处理原则

第三条  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遵循的原则为:

1.尊重事实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客观真实的反映实际情况;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2.依法取证的原则。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明辨是非,规范程序。

3.公正透明的原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问题的当事人,视情节进行警示和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四、受理程序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程序为:

1.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是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2.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组织调查,是否实施调查,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3.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等,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调查过程,信息来源,调查结果,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

5.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进行认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做处理决定。

6.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存档。

五、处理办法

第五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条  对我校的各类学生(含已毕业的),其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时,除对当事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含取消已授予的学位),同时,其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附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农业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吉林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

吉农大字〔2019〕8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求,为加快推动我校科学研究水平稳定快速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范和加强对各类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各部委及地方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吸引和凝聚人才、支撑学校科研、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作为科研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依托单位,成立由科技管理处、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组织部、人事处、学科建设工作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平台建设的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各部委及省市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评估规则,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规划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平台的晋档升级及培育工作,组织实施各部委及地方科研平台的立项、建设与运行管理,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科研平台建设列入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提供科研平台所需的学科支撑,协调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平台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三)负责遴选、推荐(聘任)科研平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科研平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科研平台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按照国家各部委及地方科研平台立项的基本条件和建设要求,做好新增科研平台的组织申报和按计划进行项目的建设。

(六)协调解决科研平台配套条件、后勤保障及经费配套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 科研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科技管理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科研平台建设申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和上报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请及批准立项的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组织科研平台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

(三)负责审查、上报科研平台年度总结、科技统计、人员调整等各种申报材料。

(四)负责科研平台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科研平台的建设、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论证科研平台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

(二)审议科研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等实施方案。

(三)审定科研平台开放课题。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科研平台的批准部门将其分为三类:

A 类:指由国家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农业农村部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基地、区域创新中心)及重点实验室。

B 类:指由吉林省科技厅和发改委批准建设的理科科研平台、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批准建设的人文社科平台、农业农村部批准建设的产业技术体系研究室(试验站)。

C 类:指由省、市级其他部门批准的科研平台,校企合作和校地合作科研平台。

第七条 独立建制的科研平台实行学校领导下的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制,归属学校统一管理;非独立建制的科研平台实行学院领导下的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制,归属学院管理。科研平台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满足相应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要求,无学术诚信不良记录。科研平台负责人由学校任命,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平台的全面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 1-2 名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A 类科研平台设专职科研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两类。B 类和 C 类科研平台只有兼职科研人员,一般不设专职人员。兼职科研人员由平台主任聘任,并按平台研究方向进行归属确认,每个研究方向设 1 名负责人,研究人员若干名,均与相对应学科和学院人员进行归属确认。所有经确认的归属科研平台的专兼职人员在发表论文及成果获得时必须标注平台名称。同时归属平台人员享有共用科研平台各种条件的权利。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 15 人。本校的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任期为 5 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科研平台要整合优势技术和资源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专利申请,力争在建设期内获国家科技奖三大奖,及在国内外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名科研平台名称;要扩大对外开放和学术影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树立品牌形象;实验室原则上要求尽量集中,大型仪器均需实现内部共享,有条件的实现全校共享;要充分发挥平台资源优势,对本科生全面开放;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每三年作为一个考核期对科研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A 类科研平台和独立建制的 B 类科研平台由科技管理处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考核,非独立建制的 B 类科研平台由其归属学院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考核,C 类科研平台由学院按照批准部门及校企和校地合作协议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材料报科技管理处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对科研平台下一考核期经费及项目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按照《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考核细则》对科研平台分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平台发展总体需要给予理科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和文科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固定运行经费,科研平台的经费包括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和主任基金。其中开放课题经费不少于运行经费 50%。其使用由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在接受学校考核的同时,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科研平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及实验室条件的改善;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各类学术会议和开展学术交流等费用;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科研平台工作、合作和交流;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需按照研究方向合理设置开放课题,开放课题需经平台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经平台主任批准后报科技管理处备案。每个开放课题要求发表 1 篇标注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的SCI、EI 或 CSSCI 文章,或申请 1 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为通过验收,开放课题结题验收由各科研平台组织,结题报告交科技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开放课题的管理、主任基金和运行经费及课题经费的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考核时,未署科研平台名称的成果和未以科研平台为依托的项目不计入科研平台年度工作成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平台,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优先推荐其申报上一级科研平台和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支持的重要评审依据,学院在研究生招生和资源配置时给予倾斜。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平台,学校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各项条例如与国家、各部委及地方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相冲突,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考核细则(试行)

吉农大字〔2018〕26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以下简称“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平台考核评估工作, 根据《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学校根据科研平台的批准部门将其分为三类:

A 类:指由国家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农业农村部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基地、区域创新中心)及重点实验室。

B 类:指由吉林省科技厅和发改委批准建设的理科科研平台、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批准建设的人文社科平台、农业农村部批准建设的产业技术体系研究室(试验站)。

C 类:指由省、市级其他部门批准的科研平台,校企合作和校地合作科研平台。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三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平台考核期内的业绩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A 类科研平台考核标准: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平台

1.年到位科研经费 200 万元以上;

2.获立国家自然基金项目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 2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5 篇以上;

4.获得部、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项;

5.获得新品种、专利、软件著作权、专著、教材等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 5 项以上;

6.在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对于评定结果在前 50%的平台,每年给予 15 万元经费。

(二)社会科学类科研平台

1.年到位科研经费 70 万元以上;

2.获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C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15 篇;

4.获得部、省级及以上奖励 1 项;

5.编著专著、教材等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 3 项以上;

6.在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对于评定结果在前 50%的平台,每年给予 10 万元经费。

二、 B 类科研平台考核标准: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平台

1.年到位科研经费 50 万元以上;

2.获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1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4.获得部、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1 项;

5.获得新品种、专利、软件著作权、专著、教材等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 2 项以上;

6.在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将评选出两个优秀平台,每年给予 5 万元经费。

(二)社会科学类科研平台

1.年到位科研经费 10 万元以上;

2.获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 项以上或省级以上项目 5 项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C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4.获得部、省级及以上奖励 1 项;

5.编著专著、教材等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 2 项以上;

6.在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将评选出两个优秀平台,每年给予 2 万元经费。

第四条 C 类科研平台考核标准: 按照批准部门要求及校企和校地合作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与考核,同时考核本科生利用平台情况。

第三章

第五条 科研平台的工程化收入、成果转让收入和应用平台资质获得的收入可等同于到位科研经费。年到位科研经费=项目总到位经费/项目执行期。

第六条 政府咨询报告类成果获相关政府领导批复的,可相当于发表 SCI 或 CSSCI 收录期刊论文1篇。

第七条 对于在同一建设地点、同一支科研团队建设的不同科研平台,按照其最高级别平台的标准进行考核。具体名单由科技管理处在考核前公布。

第八条 本细则中所说“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九条 以上标准随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不定期进行调整,在科研平台的考核评估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本细则自《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公布起开始实行。



吉林农业大学国家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

吉农大字〔2019〕11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构筑大平台、凝聚大团队、承担大项目、培育大成果、实现大转化”的战略举措,充分发挥学校的综合科技优势,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培育出一批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家级科技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科技成果界定国家级科技成果是指:以吉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三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二等奖及以上成果。

第三条 国家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

1. 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

2. 原始创新显著,有重大科学发现,在国际权威期刊上发表系列论文,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评价;

3. 研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推广转化效益显著的专利成果,特别是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关键技术形成的系列专利成果;

4. 通过国家审定 1 项动物新品种或通过审定 2 项及以上国家级大宗作物新品种(玉米、小麦、水稻、大豆);

5.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或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国家级科技成果培育措施:

1.成立专家咨询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确定国家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范围和每年度申报国家奖的推荐项目;

2. 成立推进工作小组,加强国家级科技成果的主动设计、组织协调,整合交叉性或互补性项目成果;

3. 学校对确立的培育对象范围内的科研团队在选聘人员、实验条件、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4.设立科技成果培育基金,对符合我校牵头申报国家三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培育条件的科研团队,每个科研团队资助 20万元,主要用于申报国家三大科学技术奖科研团队用于专家咨询、学术交流、差旅补助等方面。科技成果培育基金分两次拨付:在其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予以受理后,先资助 10万元;在其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网评进入初评答辩后,再资助 10 万元,如未通过网评学校不予继续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办法(试行)

吉农大字〔2021〕19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科技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和结余经费统筹;

2.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

3.项目所属院级单位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4.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要求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结余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结账

第三条 科研项目必须按合同书(任务书)要求按时结题,及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并向科技管理处提交结题材料,经科技管理处报送上级管理部门、申请结题。

第四条 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的,须提前向科技管理处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科技管理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已结题项目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对结账项目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结余经费按以下几种方式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项目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统筹结余经费纳入科研发展基金账户(每位科研人员设立一个科研发展基金账户),对结题项目另行立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经费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科目支出,其中劳务费不得超过结余经费的50%。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主持人合理支出,若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学校视具体情况收回统筹安排。

第八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超过1000元的,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超过500元的,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违背,按上级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吉农大字〔2022〕1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和《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含合作、协作项目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计划,通过开展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等形式由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合作方或委托方提供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吉林农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法人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审计处、院级管理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技管理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核实、分配到位科研经费;跟踪、督查科研经费使用进度;统筹结转和结余经费;组织协调科研经费的决算、审计等工作;协助做好科研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通报项目到款情况;及时对到位科研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对科研经费有关票据的使用、办理进行指导;审查项目决算数据;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协助做好科研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科研预算中仪器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处置等管理,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校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审计工作,按相关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五)院级管理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六)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九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无具体要求的,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 30%;500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 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二)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额度为:自然科学类项目按到位总经费的 5%,社会科学类项目按到位总经费的 3%。合同规定的外拨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作为项目组绩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统筹安排,填写《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绩效支出申请表》发放。

(四)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吉林农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研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第十二条 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汇总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科研经费的转拨须以批复的预算和项目合同书等相关资料为依据,并签订有关科研合作合同(协议),详细说明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合作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不允许预算外转拨经费。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外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预算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5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需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直接经费中设备费调整需要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业务费和劳务费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向学校申请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五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包干制”科研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一)“包干制”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作风学风诚信要求和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相关支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对所有经济行为负完全责任。

(二)“包干制”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酬薪标准自主确定额度。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管理。一次性支出10 万元以下,由项目主持人审批;10 万元~20 万元(含 10 万元),由院级单位院长(主任)审批;20 万元~50 万元(含 20万元),由科技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由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2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组自行询价采购,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报销程序;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仪器设备,需履行学校国有资产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程序,但根据采购紧急程度,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十九条 实验材料采购、委托测试加工等费用单笔支出 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自行询价采购,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报销程序;单笔支出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需履行学校国有资产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程序,但根据采购紧急程度,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中发生的会议、差旅等费用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畴,差旅费包含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二级教授及以上级别科研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公务舱),火车高级软卧、商务座(特等座);其他正高级职称科研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一等7卧(软卧)、一等座(软座);其他科研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二等卧(硬卧)、二等座(硬座)。开展野外考察、调研、测试和试验等科研活动时,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应由课题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根据实际需要凭租车公司提供的票据报销租车费,自驾车报销汽油费时需同时提供过桥费票据(不收费路段需提供现场图片等客观证明材料),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二)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报销时可在凭发票据实报销或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包干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凭发票据实报销可参照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上浮 30%;住宿费包干参照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不上浮,按照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天数确定。对方提供住宿条件或已支付住宿费的情况不能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每人每天 100 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已由接待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每人每天 80 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已由接待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五)参与科研项目学生的出差费用标准比照教职工待遇执行,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主要是指因科研任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应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人数、次数、开支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出。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按照科研活动的实际情况予以支出,履行学校出国审批程序,不纳入“因公出国人员”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等标准,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学校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列支。

第二十四条 劳务费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与科研项目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人员,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七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出发,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结存结余经费参照《吉林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管理处办理结题手续,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院级管理单位和科技管理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交接手续,由院级管理单位办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研产品及剩余的科研材料归学校统一管理,所产生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统筹,不得坐收坐支。

第九章 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学校审计处和纪委等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取得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对涉嫌违法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如与学校现行支出政策相违背按本办法执行。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吉农大字[2019]1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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