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5:
吉林农业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针对部分因特殊原因导致缴纳学费有困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减免学费的学生而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额度依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参考减半、全免等额度进行实施。
第五条 减免条件
(一)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上一学年德育评价成绩合格及第二课堂成绩合格,申请学期内未受到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
(六)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七)吉林省农科生“订单式”培养学生及其他不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享受减免政策。
第六条 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专业)民主评议。由所在班级(专业)根据学生的个人申请,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材料、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核实,经班级同学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及推荐人选上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三)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各班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并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拟定推荐人选及其减免额度;
(四)学院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定推荐人选及其减免额度进行评审,确定减免人员名单及其减免额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批准。
第七条 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三)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