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4:
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党委宣传部、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审批;
(二)负责勤工助学活动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
(三)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审批及勤工助学岗位安排;
(四)负责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
(五)负责制订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以及酬金的管理和发放;
(六)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其他关于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依据按需设岗、按劳取酬、公开招聘和定期考核的原则,面向校内各单位设置岗位。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依据人事处核岗定编后的空岗数量酌情设岗,最多按照1:2配备勤工助学学生,无空岗单位最多配备1名学生(包括勤工助学和三助一辅学生)。
第九条 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不得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依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一)校内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每月300元/人标准发放;
(二)校内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标准,临时岗位设置申请至少应在用工前5天提出;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岗位申请,需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方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审批,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考虑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用人单位因岗位的特殊需求,安排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在聘用学生时,需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用工单位需求,综合考虑申报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推荐,所推荐学生经用工单位同意聘用,并签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所聘用学生负责,在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要求及安全、技术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并根据本部门岗位特点制定岗位管理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当月的工作情况及工作量进行考核、汇总,并及时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考核表》,于每月30日前报至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工时及考核结果计算报酬,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当月勤工助学报酬。
第四章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条件及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申请学期内未受到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生思想道德及行为修养测评成绩合格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者;
(四)学习刻苦,上一学期所学课程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科;
(五)生活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行为。
第十七条 申请流程
(一)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根据岗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由年级辅导员对申请学生的上岗资格初审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合格后进行备案;
(四)经学生工作部(处)推荐,用工单位同意聘用,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交至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一)未经批准,私自上岗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四)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当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五)工作期间,所学课程不及格科目达到3门(含3门)以上的;
(六)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