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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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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我校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2016版)》,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吉林农业大学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高校助学贷款),其中生源地贷款是指由银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品种,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高校助学贷款是指由银行开办,面向在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无担保(信用)贷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计财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资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中心统一管理国家助学贷款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起草、编写向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上报的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占全校学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

(二)处理与经办银行的往来事务;

(三)负责办理生源地贷款学生回执录入工作;

(四)审查学院上报学生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有关材料;

(五)根据情况向各学院下达高校助学贷款额度;

(六)及时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

(七)管好、用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各种信息资料及贷款合同的存档工作;

(八)接受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问题的咨询;

(九)负责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校、休学、退学、出国、死亡等);

(十一)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十二)借款学生毕业后,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根据本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接受办理高校助学贷款学生的申请,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网上信息填报情况进行逐一审查;

(二)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生的综合表现,确定办理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并公示;

(三)为办理生源地贷款学生开具相关证明,办理续贷声明审核及回执录入业务;

(四)核定学生每年度贷款金额,向学生工作部(处)送交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

(五)做好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问题咨询等日常工作;

(六)管理好借款学生的各种材料;

(七)负责监督借款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八)及时向中心提供借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包括就业、升学、转校、休学、退学、出国、死亡等);

(九)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介绍诚信知识,营造一个“人人知诚信,人人守诚信”的良好氛围;

(十)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组织好本学院借款学生毕业后信息确认工作;

(十一)在借款学生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中心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等情况;

(十二)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十三)协助相关部门催收借款学生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生源地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4.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5.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二)高校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用途、额度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有剩余的可用生活支出。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6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20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申请贷款程序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当学年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生源地贷款(首贷):

1.登录生源地贷款网站(https://www.csls.cdb.com.cn/)进行网上申请,导出、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3.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助学贷款的同学,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4.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原件;

3)《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还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

4)如果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二)高校助学贷款:

1.申请学生需认真填写贷款学生申请审批表,并将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及协助贷款学生还款承诺(内容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及相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张贴在申请审批表上后,交至学生本人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学院对申请学生所提供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实际困难情况确定本学院贷款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得批准学生的申请审批表上报至中心审核。

3.中心对上报的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并反馈各学院。

4.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获得批准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并对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传至中心进行复核。

5.中心复核无异议后上报至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批。

(三)生源地贷款(续贷)

1.在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前,请先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续贷材料:

1)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2)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生源地贷款:

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二)高校助学贷款:

高校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2015年以前发放高校助学贷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含)以后发放的高校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一) 生源地贷款: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5Y-60个基点,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二) 高校助学贷款:

高校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5Y-60个基点,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

(一) 生源地贷款: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携带相关证明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五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偿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二) 高校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宽限期为5年,贷款学生在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携带相关证明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还有剩余的由支付宝公司直接打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中心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毕业确认,待学生工作部(处)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在每年的1至10月,每月的前十五日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毕业学生在还款时,应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相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高校应采取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延长贴息的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统一报经办银行审批,批准后由高校机构为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与还款计划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三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止发放贷款: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借款学生中途休学、退学、辍学、被学校取消学籍或死亡的;

(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六)违反经办银行的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上级部门和经办银行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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