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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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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程序,促进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其它在籍各类学生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销或变更相应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及时的原则处理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3名,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单位是被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受到如下处分或处理,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被作退学处理; 

(三)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三)已就申诉事项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并已被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联系方式、家庭现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专门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开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与申诉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审查、处理情况概要,包括审查、处理的时间及方式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其他依据;

(六)作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有权展开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应建议学校变更;

(三)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四)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由原处理部门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书信送达、公示等方式。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学校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依据;

(五)学校的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终止相应工作,并作出书面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在受处理或处分学生向学校和吉林省教育厅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吉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应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接到申请后学校应当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在举行听证会前,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选定做出纪律处分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会的主持人,申请人认为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二)申请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举行听证会时,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事实认定部门的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做出处分决定的证据、理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纪律处分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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