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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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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校特设立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用于奖励理论学习、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文艺活动、体育活动、志愿服务、自强自立、文明礼仪、社会责任、国防志愿等各方面突出的学生。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是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学金最高奖。本奖项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特殊专长表现突出、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三条 评选范围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奖励金额为每人一万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重复获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评审委员会,由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评委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科技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评选工作小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任评选工作小组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两名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11人。负责开展本学院“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的推荐工作。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在每年九月份进行。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入学以来无违纪行为;

3.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在专业前30%,德育评价成绩合格及第二课堂成绩合格;

4.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

5.在某一方面表现极为突出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在以下方面表现突出

理论学习方面,模范带头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先进理论,自觉做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践行者,主动参加各级各类理论学习活动,政治理论水平较高;

专业学习方面,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名列前茅,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

社会实践方面,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实践成绩突出,能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创新创业方面,积极响应国家创新创业号召,创新创业成绩成果突出,在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类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

文艺活动方面,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具有一定的文艺特长,在各级各类文艺活动或比赛中成绩突出;

体育活动方面,弘扬“三走”精神,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具有一定的体育特长,在各级各类体育活动或比赛中成绩突出;

志愿服务方面,积极投身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充分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志愿服务事迹在青年学生和社会中产生较好影响;

自强自立方面,志向高远,攻坚克难,勤俭自强,品学兼优,有良好群众基础和突出自强事迹;

文明礼仪方面,谦和礼让,团结友爱,诚实守信,修养良好,能够展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能够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社会责任方面,有集体主义观念,能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热心于做好人好事,相关事迹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

国防志愿方面,积极投身国防事业,应征入伍参军报国,退伍返校后,保持军人本色,退伍不褪色,将部队优良传统带回学校,为同学做好榜样,积极传播国防知识和军营文化。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农业大学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院推荐

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公开评选会,确定候选人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候选人名单并附申报材料至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评选

学生工作部(处)对候选人进行复审,进行公开答辩,差额确定“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获奖人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审批,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评选的原则严格评审“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坚持评选标准,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足10人,则获奖人数可少于当年评选名额。

第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将撤销其“校长奖学金暨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十二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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