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制
第一条 本科生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为3至6年。
第二条 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为2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准注册。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教务处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使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均以学生高考档案为依据,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的学生,其学习成绩及学分不承认。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合格者,取得规定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门课程分几学期完成,各学期均进行考核并记载成绩。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本人申请,持有关证明及医院诊断到教务处办理上体育保健课手续,批准后由军体部安排,参加适当的健身活动,对按时上课认真参加锻炼者,经考核可视为体育合格。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或改修;必修课必须重修原课,选修课可以重修原课也可以改修其它课。在规定学期内重修次数不限,但各类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只允许重修一次。重修按《吉林农业大学学生重修安排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学习其它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凡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学生考试纪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制度,上课以实际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或劳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以特殊事故为限,并有相应证明。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按《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转专业、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一年后,符合《吉林农业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调转专业规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调转专业。
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申请调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指定公立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转专业,须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2、学生转学,须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查,经学校批准后,征得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还须经过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所误课程学时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办企业、家庭经济困难或某种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须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辅导员及主管院长签字,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如因病休学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创办企业、家庭经济困难或某种特殊原因申请休学者,须家长同意签字。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后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持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
3、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不予复学。
4、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没有下一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5、学生休学期满,未经请假批准,开课后二周不到校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六、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应予退学,即:
1、本科学生学满四学年(学籍纳入下一年级管理学生五或六学年),合格课程总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的;
2、专科生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及其以上,或者学满两学年仍有六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申请在经过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一般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领取离校通知单,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七、学籍跨年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学籍纳入下一年级管理:
1、本科生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本科生学满四学年(学籍纳入下一年级管理学生五学年)仍有一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且没有达到退学条件者;
学生已修读合格的课程承认学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学籍可以纳入上一年级管理:
1、本年级及以下年级所修课程全部合格。
2、通过跨年级选课等方式修满上一年级所在学年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选课按《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选修、免修、免听课程的规定》执行。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即本科生六年、专科生二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休学、调转专业、学籍纳入下一年级管理的学生按最后所在专业年级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德、智、体达到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合格课程总学分达到或超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三分之二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和退学要求的准予结业,结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交报告,学校审核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按学校要求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辅修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