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吉农大字〔2017〕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即校、院(部、处)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采购计划、论证、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效益评价、维护维修、调剂及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及报表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动植物;
(二)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学生及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浴池及锅炉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电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和学校规定在学院设置的资料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二)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定,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16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用品;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根据发票计价;
(二)自行制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固定资产,应按改造时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造过程中发生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
(七)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价值计价;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改造或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机构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综合管理,重点是对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类等资产管理;
(二)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资产管理及相关信息资源的管理;
(三)档案馆负责档案、标本模型、文物、影像及陈列品的管理;
(四)规划建设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及土地使用管理;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房屋的调配使用及管理;
(六)教研基地管理处负责原农场经营性资产和相关土地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在主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采购供应工作的实际,拟定并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参与拟定和实施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拟定学校本科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与维修等项目的年度经费投入计划,审批本科教学仪器设备零星购置及维修等经费;
(四)负责组织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行政办公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核、论证和上报审批工作,协调和落实有关物资的采购、供应、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维护等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五)负责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实物盘点、账目清查、内部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残值上缴、统计分析及其他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学校各单位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的软硬件建设、日常管理及效益评价工作;
(七)负责以上各项活动形成的文字、照片、光盘等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是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对所管的资产状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核查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三)拟定采购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失及报废的初审和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督促办理本单位调动、调离、退休等岗位变动人员资产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论证及审批
(一)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及固定资产(存量、使用)状况等,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其中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固定资产应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三)根据学校审批意见,编制学校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一)各单位采购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
(二)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依据物资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其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校方参与验收人员不少于3人。
(二)对于货物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或其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吉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校级验收。对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由规划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价体系,规范各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教职工,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如调动、调离、退休等),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领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办理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保障学校固定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剂;大型仪器设备要实行资源共享、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有关单位协商,在不影响我校使用的情况下,可暂借出;凡借出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借用单位签订协议,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借出。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申报审批制度执行,具体程序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管理人员不落实相关规定或人员变更不履行交接手续,造成管理混乱的;
(二)放松管理,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三)未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的;
(四)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拆毁固定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外借、担保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或侵害学校利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