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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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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审核、监督、资金管理及发放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成立学院和各年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及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评选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3.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

4.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3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无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平均学分绩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对于学生平均学分绩成绩排名和综合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

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入学以来无违纪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当学年平均学分绩成绩8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生德育评价成绩合格或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合格;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通过评选学年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三)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同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申请学期内未受到纪律处分或申请学期内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生德育评价成绩合格或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合格者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通过当学年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四、申请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班级(年级)民主评议,严格程序,确定参评资格,需年级辅导员参加,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需学院学生

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基本材料进行初审,按照下达名额指标,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评定,排序后进行评选。

4.国家助学金依据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评选,同等困难的学生评选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较高的同等困难为根据家庭经济情况排序并列的学生

5.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按规定比例等额评选,并确定拟获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6.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获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五、资金管理与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在资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协调计划财务处将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至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六、奖、助学金的中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已获得的奖、助学金资格,并对已获得资金予以追回: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3.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4.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5.不正确使用受助资金,平时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的;

6.不符合其它相关要求的。

七、注意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原则上需通过当学年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参评国家助学金。

八、学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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